申请人:加勒比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2770号“7 ISLES R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7242号“ISLAND R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朗姆酒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7 ISLES RUM”含有“ISLES RUM”,其含义为朗姆酒,将其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利口酒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或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朗姆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朗姆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