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33629号“未来好WEILAIH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未来好WEILAIHAO及图 8233629

阅读:120686 2021-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市巴黎最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40688号《关于第8233629号“未来好WEILAI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市巴黎最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40688号《关于第8233629号“未来好WEILAI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51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54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与未来好培训学校成立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关系;明星兑换券、学生手册、宣传单页、培训现场照片、住宿登记表、考试试卷等均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无关。订房协议书、入学协议等均无相应的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实际公开向市场公众提供培训等服务。并且,明星课程兑换券、学生手册、入学协议、宣传单页、宣传手册等证据均显示商标标志为花型图案和汉字“未来好”,与由花型图案、拼音“WEILAIHAO”及汉字“未来好”构成的复审商标标志存在差异。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商标标志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以上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部分服务上在2013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部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

本文《关于第8233629号“未来好WEILAIH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未来好WEILAIHAO及图 82336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2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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