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EYERDYNAMIC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益华伦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415号“beyerdynam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国际注册第860984号“beyerdynam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国际变更,显示所有人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第6771037号、第13931836号“beyerdynam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25类电气、电子和光学测量、信号和检查(监督)用装置和仪器(属于第09类),即电声学设备和仪器及其零部件、服装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