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723423号“淘麦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淘麦郎 48723423

阅读:142532 2021-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阿里影业云智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23423号“淘麦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7102149号“淘卖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正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

  申请人:广东阿里影业云智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23423号“淘麦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7102149号“淘卖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正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4704324号“淘麦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仅有“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产生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判决书、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淘麦郎”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淘麦郎”、“淘卖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 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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