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唯美荟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华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37257号“中科慈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引证的第44188251号“中科天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气喘茶、卫生消毒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眼罩、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杀虫剂、牙填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内裤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