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旭酒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旭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09日对第30255123号“獭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我局作出(2020)商标异字第49911号《第30255123号“獭祭”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争议商标在第31类商品上不予注册。被申请人未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我局作出的上述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并未获准注册,故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