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618162号“红色1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色1号 47618162

阅读:96748 2021-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18162号“红色1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著名法国时尚消费品公司,申请人商标系申请人应为商标的对应中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审查理由中并未明确表述有何不良影响…

  申请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18162号“红色1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著名法国时尚消费品公司,申请人商标系申请人应为商标的对应中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审查理由中并未明确表述有何不良影响。类似案例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销售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红色1号”作为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及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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