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中润总部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03874号“中润总部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43037号“中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75778号“中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93086号“中润医药ZORUN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877820号“中润建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529652号“中润技术全过程技术服务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548241号“中润物管ZHONGRUNWU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893056号“中润路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646806号“中润软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搜索“国润集团”相关信息;
2、申请人企查查及国润置业所获荣誉;
3、申请人项目介绍及实际使用宣传资料;
4、申请人宣传发票等;
5、媒体报道及推广;
6、类似商标档案及在先决定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六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商标权专用期至2021年6月6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润总部港”整体与引证商标三、五、八含义不同,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八共存不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质量检测;包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零售经营场地的规划和设计;建筑学服务;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制图;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包装设计、技术研究、建筑木材质量评估”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部分为“国润”标识的使用,并未体现申请商标;部分合同或发票或照片资料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无关。故结果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城市规划;质量检测;包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零售经营场地的规划和设计;建筑学服务;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制图;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