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427677号“MGRARCV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GRARCVV 33427677

阅读:84288 2021-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文浩勤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对第33427677号“MGRARCV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ARROW”系列商标由申请人最早独创并使用,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卫浴行业内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文浩勤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对第33427677号“MGRARCV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ARROW”系列商标由申请人最早独创并使用,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卫浴行业内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8533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23941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28992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62498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00897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082447号“e-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往类似案件已经获得胜诉。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至今仍保持事实上的驰名状态,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该行为将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营业地址十分临近,理应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同地域的同行业竞争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且被申请人还对卫浴行业内的其他知名品牌进行了集中性的恶意摹仿,并与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及市场秩序,将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ARROW”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其品牌荣誉证明、相关新闻报道;

  3、申请人销售发票、部分门店照片、广告宣传资料;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5、系争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使用在侵权商品上的部分资料;

  6、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法院判决书;

  7、申请人的维权情况;

  8、潮州市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部分统计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压力水箱;水龙头;小便池(卫生设施);卫生器械和设备;洗涤槽;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坐便器;冲水装置;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5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在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抽水马桶、澡盆、水龙头等商品上,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调取商标档案查明,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卫浴、五金、建筑材料零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ARROW”、“箭牌”等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进行了大量使用。争议商标“MGRARCVV”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字母 “ARROW”在字母构成、视觉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地域的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水箱;水龙头;小便池(卫生设施);卫生器械和设备;洗涤槽;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坐便器;冲水装置;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抽水马桶、澡盆、水龙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属于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对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已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属于已注册商标,并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

  四、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

本文《关于第33427677号“MGRARCV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GRARCVV 334276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2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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