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游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5日对第32679820号“X战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X-MEN”(X战警)英雄团队及相关标识的真实创造者和所有人,“X-MEN”(X战警)及相关标识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及影响力,应受到较高程度的保护。通过持续不断的推广和宣传,“X-MEN”(X战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成为申请人创作的英雄团队及相关作品的代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60119号“X-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申请人针对其超级英雄人物“X-MEN”(X战警)享有在先合法权益,申请人对“X-MEN”(X战警)进行了商品化使用,该人物及周边产品已经衍生出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商业利益,其理应属于申请人,争议商标的的注册不正当利用了“X-MEN”(X战警)的知名度,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对申请人早已在中国广泛使用并享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的不当抢注。以往类似案件已经获得胜诉。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获取商业机会和经济价值的考虑,具有抢注商标的恶意,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五、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抄袭,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恶意,将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的贬损和淡化,损害申请人、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六、被申请人申请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大大增加了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被申请人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百度百科资料;
2、申请人“X-MEN”系列商标全球注册情况、部分注册证、中国商标资料;
3、申请人《X-MEN》(X战警)系列电影票房纪录;
4、申请人网上商店销售的“X-MEN”(X战警)周边商品;
5、申请人授权生产的“X-MEN”(X战警)包、袋产品照片;
6、“X-MEN”(X战警)授权商品在京东、亚马逊上的售卖信息;
7、申请人近年取得的版税收入统计;
8、以“X-MEN”、“X战警”为检索词的百度查询结果;
9、媒体报道相关资料、视频网站相关界面;
10、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
11、申请人于2010年注册的第6276243号、第6276244号“X-MEN X战警”商标档案;
12、被申请人官网页面;
13、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21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室内游戏玩具;棋;扑克牌;纸牌;棋盘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棋类游戏等商品上,目前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为纯文字“X战警”,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及广泛宣传“X-MEN”商标与“X战警”商标在中国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X-MEN”(X战警)标识独创性较强,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X-MEN”(X战警)标识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室内游戏玩具;棋;扑克牌;纸牌;棋盘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棋类游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对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已予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X-MEN”(X战警)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但所谓商品化权的权利来源、构成、权利边界范围、受保护程度等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体现的是对未注册商标经使用形成的权利的保护。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属于已注册商标,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五、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六、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