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40646号“月旨达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并非常用词语的固定搭配,是臆造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秤、自动计量器等指定商品项目上,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