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帝爱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6951号“cdi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2473447号“CDI LAB及图”商标、第16574777号“巨龙出国 全球领先移民营运商 GDI及图”商标、第4271866号“中数创新CDI及图”商标、第21605802号“CDI”商标、第10300974号“曼恒 GDI”商标、第10300957号“GDI”商标、第31586424号“平台GDI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cdi ”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独立识别文字“CDI ”、“GD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节目和电影的影片制作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cdi ”与引证商标三至七中的独立识别文字“CDI ”、“GD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设计服务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