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天天鲜花种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买个东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对第33494952号“王天天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596833号“天添鲜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或欺骗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销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5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1类“活家禽”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4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1类“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提出注册申请,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标识,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