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飞诺国际(意大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69369号“CLARE VIV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140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21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授权书、发票、版权登记证书、公众号截图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LARE VIVIER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