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泽东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30908号“BLOSSOMS SHANG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含义被识别为电影《繁花》的英文名称,整体含义强于“SHANGHAI”作为地名的含义,可以与上海的拼音形式“SHANGHAI”相区分;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SHANGHAI”区分开。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电视剧《繁花》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LOSSOMS SHANGHAI”及图形构成,该文字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SHANGHAI”的其他含义。“SHANGHAI”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海”对应的汉语拼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