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972397号“鹏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鹏斯 14972397

阅读:183354 2021-07-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鹏斯快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富冠龙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972397号“鹏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1709号决定,于2020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鹏斯快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富冠龙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972397号“鹏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1709号决定,于2020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沈阳富冠龙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网站及主要的网络服务商进行了搜索,未曾发现近三年中有以“鹏斯”为商标的任何“陆地车辆传动马达”等产品的信息。申请人查阅了近三年有关的行业杂志、报刊及相关的展览信息,均未发现有该商标在其中出现。申请人也走访了北京、沈阳的陆地车辆传动马达等商品市场,并询问了有关销售人员,均未发现或听说近三年中有以“鹏斯”为商标的产品出售。因此,被申请人在近三年中并未在中国使用过该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2017年02月19日至2020年02月1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稳定的使用,没有导致商标资源的浪费。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委托生产合同;

  2、360百科关于“雨刮器”的解释页面;

  3、企业信息及发票;

  4、企业信息及发票。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发票均未显示其购买或销售的产品是“鹏斯”品牌的产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疑为象征性使用而“制造”的证据。二、虽然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汽车雨刷是“鹏斯”牌,并在产品包装设计图中使用了“鹏斯”商标,但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委托方实际生产出了“鹏斯”牌汽车雨刷,或被申请人向消费者实际销售了“鹏斯”牌汽车雨刷。三、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复审商标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用方向盘;运载工具遮光装置;运载工具座椅套;汽车两侧脚踏板;陆地车辆传动马达;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沈阳展宏源汽车配件商行工商登记信息;

  2、北京富冠龙鼎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2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挡风玻璃刮水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7年02月19日至2020年0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挡风玻璃刮水器”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曾与浙江图腾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其生产“鹏斯”牌汽车雨刷系列产品,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证据3可对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予以佐证。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辽宁美车驿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销售雨刷片产品。上述证据结合证据2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挡风玻璃刮水器;风挡刮水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考虑到“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其余商品与“挡风玻璃刮水器;风挡刮水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9日

本文《关于第14972397号“鹏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鹏斯 149723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2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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