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嘉世琪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031405号“日臻至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0313号决定,于2021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杭州嘉世琪珠宝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没有发现任何被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结果网页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美工设计服务合同;2、授权书和天猫店铺订单。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8月13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提交的美工设计合同缺乏履行证明,天猫店铺销售截图为电子自制证据,在无其他客观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综上,被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