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乐寿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06743号“海诗曼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8728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电脑软件(录制好的);鼠标垫;鼠标器套;与计算机配套使用的腕垫”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