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醉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54220号“复兴华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09191号“复兴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大量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无效,申请商标与之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