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774509号“力乐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力乐平 42774509

阅读:177807 2021-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雅培产品运营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74509号“力乐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乐平”本身具有多种含义,“乐”与“平”均是中文常见的表达美好意愿的词语,作为地名并不为公众熟知,申请商标本身具有强于地名的…

  申请人:雅培产品运营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74509号“力乐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乐平”本身具有多种含义,“乐”与“平”均是中文常见的表达美好意愿的词语,作为地名并不为公众熟知,申请商标本身具有强于地名的含义。在第5类商品上,已有众多包含“乐平”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魅力城市排行榜、新华字典对“乐”字的解释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力乐平”包含文字“乐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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