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742949号“KOOL Loop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OOL Looped及图 42742949

阅读:85672 2021-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英美烟草(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42949号“KOOL Loop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隶属于英美烟草集团,英美烟草集团是世界第二大烟草集团。曾有媒体报道“KOOL”香烟世界排行…

  申请人:英美烟草(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42949号“KOOL Loop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隶属于英美烟草集团,英美烟草集团是世界第二大烟草集团。曾有媒体报道“KOOL”香烟世界排行第九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31111号“KOL”商标、第35755859号“LOOP”商标、第45143419号“LOO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方网站介绍、世界排行媒体报道、媒体及论坛对“KOOL”香烟报道等。(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KOOL”与引证商标一“KOL”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香烟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烟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2742949号“KOOL Loop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OOL Looped及图 427429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1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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