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PPLE INC.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7606号“APPLE NEW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801501号“APPLE SHOP TEXW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85413号“APPLE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接受“下列领域的零售商店服务:通过互联网和其他计算机、电子和通信网络提供的、有关大众感兴趣各类话题的书籍、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期刊和其他出版物;通过互联网和其他电子和通信网络的、以可下载的预先录制的文本、数据、影像、音频、视频、付费或预付费订阅的多媒体内容为特色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服务上的驳回通知,并放弃上述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下列领域的零售商店服务:通过互联网和其他计算机、电子和通信网络提供的、有关大众感兴趣各类话题的书籍、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期刊和其他出版物;通过互联网和其他电子和通信网络的、以可下载的预先录制的文本、数据、影像、音频、视频、付费或预付费订阅的多媒体内容为特色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服务,其余服务则属于我国可实行注册商标保护的服务范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