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石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71424号“冰墩熊TEMPERAMENT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0557号“童年网TONG N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为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图形设计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