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LR智慧财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407369号“宝丽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160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的“POLAROID”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成为广为人知的一次性成像的照相机品牌,与其唯一对应的中文品牌“宝丽来”形成固定关系,二者均在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检索结果、广告资料、市场调查结果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理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2322号异议决定书准予注册。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宝丽来”与引证商标“宝丽莱”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印章(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朱印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