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URMODIC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2092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14283号“AV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08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实体原因败诉重裁)/我局补正了审理程序,并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程序原因败诉重裁)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82548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10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月6日第1678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