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书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佳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17272号“叫叫阅读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197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0051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经营实体,经过多年的诚信经营,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汇,消费者基于一般的认知能力和习惯,完全具有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呌”读jiao,同“叫”)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学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