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书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佳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28234号“JOJO READING ACADE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168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1615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极具显著性,便于相关公众识别。申请商标中的学院仅指学习的地方,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认读字母“JOJO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ACADEMY”,可译为“学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