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宛塞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96102号“EVERSWE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VERSWEET”并非固定搭配,无确切的中文意译,尚无证据表明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