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星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10237号“816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唯一指向性,其特指以816地下核工程建筑遗址和工业遗址为基础而改造重生的816小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45398号“小镇优品”商标、第15289430号“小镇比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含义、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816地下核工程新闻报道;“816小镇”新闻媒体报道;“816小镇”实景照片;“816小镇”新闻通气会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