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政法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91764号“法大CUP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8284号商标、第16854738号商标、第2159378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0号(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官网、排名、录取分数线、招生简章相关资料、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百度百科及官网、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1、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我局予以认可。2、至我局复审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