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557221号“威腾制冷 WEITENGZHILENG W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威腾制冷 WEITENGZHILENG WT及图 44557221

阅读:18603 2021-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威腾制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57221号“威腾制冷 WEITENGZHILENG W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14610号“威腾健身 VTONE FITNE…

  申请人:威腾制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57221号“威腾制冷 WEITENGZHILENG W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14610号“威腾健身 VTONE FITNESS”商标、第20636107号“腾威”商标、第37040725A号“腾威”商标、第6175432号“WT及图”商标、第13268676号“WT及图”商标、第19307437号“WT及图”商标、第38113991号“沃特水科技 WT及图”商标、第17883027号“W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均为“威腾”,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威腾”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标识性文字“腾威”在文字构成上仅汉字顺序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的图形构成要素相近,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提供就业信息;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通过电信网络提供拍卖;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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