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科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392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6767号图形商标、第9620400号“快易客 KYK及图”商标、第7219783号“雲洲古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及图形设计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