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零时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98431号“好灵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68156号“灵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就业招聘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好灵活”与引证商标“灵活”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文字“好灵活”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