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州于郑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46335号“鹰澜黑带YIN GLAN BLACKBE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中“鹰”、“带”经过艺术化设计不会对公众汉字识别产生不良影响,不属于不规范文字。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该文字组合用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不良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