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紫阳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82565号“沟帮子GouBangZz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5219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07月31日至2019年07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最开始经营的店铺为“依露冷鲜肉店”,因为销售不佳,改为销售“雨润冷鲜肉”,随着冷鲜肉销量的增加,使得同店的“沟帮子”调味料的销量也随之增加。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出院记录;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店面照片;
5、包装塑料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0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饼干;饺子;谷类制品;方便面;锅巴;豆浆;食用淀粉;冰淇淋;佐料(调味品)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07年02月28日,经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0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了店面照片、包装塑料袋用以证明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其中,店面照片、包装塑料袋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形成时间。此外,包装塑料袋不能直接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所述,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