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约梅隆银行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25374号“纽约梅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纽约”仅代表申请人所在地,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背景资料、申请人商标在中国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纽约”,“纽约”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