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58240号“恒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恒逸 33358240

阅读:155129 2021-03-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8240号“恒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查明:第127897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注册。第37703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8240号“恒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查明:第127897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注册。第37703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故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

本文《关于第33358240号“恒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恒逸 333582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30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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