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赵天赐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2日对第28022854号“生而例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7205584号“例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39205号“EXCEP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21884995号“EXCEP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例外”系列商标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在消费者中具有较大的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词典工具书复印件;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相关内容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例外使用及介绍资料;例外网页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详见《商标公告》第1693期。
2、引证商标一至三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中文“生而例外”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例外”,且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的“EXCEPTION”对应之中文含义“例外”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等可以证明其“例外”品牌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成品衣、服装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较密切的联系,属于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