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知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25210号“攀腾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29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实际中已使用该商标多年,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场所图片、商标列表截图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有关引证商标转让至其名下的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攀腾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攀腾”,整体未能形成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