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ORMULA ONE LICENSING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7212号“Grand Pr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74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同属0901类似群的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此外,引证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经送达且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0923、0908、0913类似群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及公告信息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在“动画片;光盘(音像);视频显示屏”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音盘;扬声器;电视机;高清晰度电视机;数字音乐读取装置;耳机;蜂窝电话用耳机和头戴式装置;摄像机.;头戴式耳机;幻灯片(照相);液晶显示器;已曝光的胶片;卡拉OK录放机;盒式磁带播放机;便携式盒式磁带播放机;便携式CD播放机;CD播放机;迷你光盘播放机;DVD播放机;MP3播放器;录像机;麦克风;等离子屏幕;平板显示屏;音频接收器和视频接收器;家庭影院系统装置;摄像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Grand Prix”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当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并未明确具体放弃何项商品,故我局对其放弃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音盘;扬声器;电视机;高清晰度电视机;数字音乐读取装置;耳机;蜂窝电话用耳机和头戴式装置;摄像机.;头戴式耳机;幻灯片(照相);液晶显示器;已曝光的胶片;卡拉OK录放机;盒式磁带播放机;便携式盒式磁带播放机;便携式CD播放机;CD播放机;迷你光盘播放机;DVD播放机;MP3播放器;录像机;麦克风;等离子屏幕;平板显示屏;音频接收器和视频接收器;家庭影院系统装置;摄像机”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