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ANES INNERWEAR AUSTRALIA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07499号“BO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49061号商标、第16178989号商标、第136444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考虑对引证商标一、二、三采取相应的行动以清除其对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零售、批发和分销服务,包括在线零售和批发服务”需要被包含在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而被接受,此外,在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也设立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据此,零售服务也应该予以接受。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国尚未接受除“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他在线零售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零售、批发和分销服务,包括在线零售和批发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的规定,其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