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女子职业高尔夫球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50077号“Drive 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4656号“driv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且引证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已作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在“教育;组织表演(演出);体育场设施出租”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权利人对该决定不服,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娱乐场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