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米(共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42918号“KOM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21680号“考迈特KOMET 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10701号“KOM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41896号“KOM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从而与引证商标二、三不存在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现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商品的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机动车辆;汽车轮胎”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自行车车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