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狮市泰格普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8日对第34652308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图形部分是白头海雕,白头海雕为美国国鸟,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产地的误认,同时作为商标易引起不良影响,且争议商标图形是纳粹标志的图形,该图形的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二、争议商标“BOY”直译为“男孩”,使用在服饰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特点。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浪费有限商标资源。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整体为鹰图形,并非申请人所说的白头海雕,与纳粹标志也毫无关联,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图形部分相辅相成,具有十分独特的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争议商标的注册出于真实的使用目的,是对自身商标保护及自身经营需要,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介绍;
2、被申请人系列商标统计列表;
3、经公证的英国注册信息及欧盟注册证副本及翻译;
4、经公证的见证声明及翻译;
5、被申请人日本注册证及翻译;
6、被申请人在泰国和马来西亚的注册信息及翻译;
7、被申请人在香港注册商标统计列表;
8、被申请人在台湾、澳门系列商标档案;
9、版权证书;
10、产品照片;
11、授权书、销售发票、纳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及品牌专卖店信息统计及照片;
12、百度百科对纳粹标志的解释;
13、相关函件公证书及翻译;
14、6间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15、相关信函、判决、裁定及维权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理发用披肩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序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理发用披肩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特点,争议商标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四、《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