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45500号“舒喜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舒喜及图 3645500

阅读:148886 2021-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章云灼 申请人因第3645500号“舒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6761号决定,于2020年09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红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章云灼

  

  申请人因第3645500号“舒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6761号决定,于2020年09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复印件):1、两份经销协议书;2、一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一张销售发票;4、一张记账凭证;5、产品图片及标签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7月2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抑菌洗手剂”等商品上。2005年9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该商标于2011年10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抑菌洗手剂”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两份经销协议书复印件,该份证据中虽体现了“舒喜洗手液”字样,但缺乏相应的销售发票予以佐证,故不能证明该两份合同已得到真实、有效地实际履行。证据2为一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和复审商品,不能证明该项交易的实际用途,且无法对应到申请人。证据3为一张销售发票复印件,体现的均为“味精”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关。证据4为一张记账凭证复印件,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和复审商品,不能证明该项交易的实际用途。证据5为产品图片及标签图片复印件,该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日期,我局对此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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