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同市鲤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59755号“鲤鱼 GOLDEN CAR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7980号决定,于2020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粮油行业的翘楚,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是为了制止侵权的防御性注册行为。申请人一直有在使用“鲤鱼 GOLDEN CARP及图”商标。恳请维护申请人注册商标之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尼尔森数据关于“鲤鱼”食用油2012-2017年在全国范围的销售统计及证明信;2、尼尔森小包装油2017-2019年数据确认函;3、小包装食用油各油种2016-2018年数据确认函。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申请注册的外观及类别远远超过了防御性商标的注册范围。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进行过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近三年内未使用,使商标失去了原有的注册价值,同时还影响了他人商标申请与注册。恳请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意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具有明显的恶意。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辅导(培训)”等服务上。2016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2月6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辅导(培训)”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均为其相关商标在“食用油”相关商品上的统计数据及报告等材料,该证据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辅导(培训)”等服务无关,不是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因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