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35326号“和平精英GAME FOR PE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50501号“和平 青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526号“和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41734号“和平牌HE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510078号“和平 青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510084号“和平 青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和平精英》系申请人自研打造的军事竞赛体能手游,经过申请人持续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恳请对本案裁决文书不予公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和平精英”官方网站截图、“和平精英”赛事的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此外,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秘密,故而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公开,但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