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帕兹马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70727号“ARCADIA TRA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47225号“阿尔卡迪亚ARCA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47287号“阿尔卡迪亚ARCA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观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窝;饲料架”商品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饲料槽”商品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捕鼠器”等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重复使用的塑料水瓶(出售时为空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宠物零食用罐”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重复使用的塑料水瓶(出售时为空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