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珂蔚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68822号“珂蔚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13386号“珂蔚蔻keweik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64250号“珂薇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商标异议补充理由书、法院判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此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故驳回决定中针对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童装;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内衣;童装;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