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清城睿现数字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世纪睿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613182号“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3857号决定,于2020年04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6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有持续、积极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恶意撤销的行为应该得到遏制,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园区照片、服务合同、申请人出版的图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视频宣传(u盘)、宣传手册、出版图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视播放服务上,专用权至2026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7月22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6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园区照片、服务合同、申请人出版的图书等证据涉及的服务为展区设计、图书策划,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视播放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已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